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本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签订:
甲方(债权转让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域名为www.yangqianguan.com的网站及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的经营权)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定义如下:
就甲方通过由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向乙方转让债权等事宜,各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1条 债权转让金额及还款期限
在通知债务人后,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基于基础合同形成的以下债权按照如下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进行受让:
表一
基础合同债务人 |
|
借款本金总额 |
人民币 元 |
借款本金余额 |
人民币 元 |
借款利息 |
借款金额的 % |
还款方式 |
根据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
转让金额(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 ) |
|
转让对价(乙方受让债权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
|
注:还款计划指借款人与丙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第4.2条约定的还款计划。
第2条 债权转让流程
2.1 本协议成立:乙方按照丙方平台的规则,选择手动出借或者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授权出借方式,并通过丙方平台对甲方已形成的可转让债权点击表明乙方希望在线签订本协议的按钮(包括但不限于写有 “接受”、“同意”、 “出借”或类似文字的按钮,且页面上同时列明了本协议的内容或者可以有效展示本协议内容的链接)确认时,本协议立即成立。
2.2 债权转让资金划转:乙方点击希望在线签订本协议(包括“加入”、“同意”、“出借”或类似文字,以平台显示为准)的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丙方及存管机构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存管机构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1条所列的“转让对价”的资金,由乙方账户划转至甲方的存管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债权转让成功。
2.3 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在甲方发布的债权转让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且甲方债权转让需求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完成划转时立即生效,债权转让成功。
2.4 自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对债权享有任何权利。乙方自债权转让成功之日起,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全部付款请求权及附随权利。
第3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保证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项下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合同义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就甲方享有的债权未主张且无权主张任何抗辩权。
3.1.2 甲方确认其基于基础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有完全的处分权,且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债权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如适用)或者与任何第三方协议的约定。
3.1.3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对甲方的信息和资料予以合理的披露。
3.1.4 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或其自行收集的甲方资料和信息用于以下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了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丙方向有关的合作机构提供必要之资料;
(2) 用于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等。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保证其所用于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乙方受让债权的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未能解决,则丙方有权要求资金存管机构配合,暂停向乙方支付受让债权所对应的收益,直至确定受让债权资金的合法所有人为止。
3.2.2 若债务人的清偿款项不足的,乙方同意按照其支付的债权受让对价占全部债权受让对价的比例收取债务人实际支付的清偿还款。
3.2.3 乙方承诺对依据本协议获得的甲方及债务人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除用于本协议目的进行合理催收外,不得对外披露。
3.3 丙方的权利义务
3.3.1 乙方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机构代乙方收取本协议第1条所约定的债务人清偿金额,并授权丙方代乙方向资金存管机构发出分配指令,将清偿款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若有)支付至乙方名下的账户。
3.3.2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甲方、乙方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3 丙方应对乙方和甲方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法律法规、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权的政府部门等),丙方有权披露。
第4条 债权转让的后续管理
4.1 债权转让完成后且债务人清偿前(下称“债权存续期间”),乙方授权丙方进行转让债权的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丙方代为提醒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判断是否接受债务人的提前清偿;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必要时代为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通知、发律师函)等,代为对债务人提起仲裁;保存相关档案等。
4.2 债务人将清偿款项划转至其在存管机构中开立的存管账户后,即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对乙方的相应清偿义务。收到上述清偿款项后,丙方根据本协议向资金存管机构发出分配指令,向乙方名下的资金存管机构账户支付该等资金,若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支付日应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5条 提前清偿
5.1 在基础合同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内,债务人提出提前清偿全部负债时,乙方授权丙方决定是否同意债务人提出的提前清偿要求。丙方允许债务人提前清偿的,债务人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清偿款项及违约金或者补偿金(如有)。
5.2 丙方不得允许债务人部分提前清偿。
第6条 逾期清偿
6.1 如在基础合同约定的清偿日存管账户中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债务人届时应当清偿的款项的,视为逾期清偿。
6.2 债务人逾期清偿的,丙方有权将其掌握的债务人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联系方式等)立即如实披露给债权受让人。
6.3 为集中维护出借人权利,如债务人出现逾期清偿,或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债权受让人一致同意继续持有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并委托丙方统一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受让人亦有权自行向债务人自行进行债权的追索,丙方应当配合提供债权受让人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债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因债权无法追索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结果。
6.4 债权受让人一致同意,经丙方代为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应当全额支付至丙方指定的账户,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等争议解决相关费用及律师费用后,由丙方负责向债权受让人进行支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等争议解决相关费用及律师费用后,债权受让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7条 服务费及税费
7.1 丙方除按照本协议第6.3条的追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费用之外,丙方不就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向乙方收取其他服务费。
7.2 乙方应自行负担并主动申报和缴纳本协议项下所取得收入所涉及的税费。
第8条 债权的再次转让
8.1 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受让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但该第三方必须为丙方的注册用户。
8.2 乙方在此知悉并确认,丙方不对乙方债权转让完成的时间以及债权转让能否全部成功实现做出任何承诺,如债权转让申请未成功完成,乙方将面临资金不能变现、丧失其他出借机会等风险。
第9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2 如果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10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
10.2 甲方发布的相应债权转让需求未在10个工作日内被全部满足的,则自第10个工作日24:00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或者甲方将本协议下全部债权回购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或者基础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清偿完毕之日起,本协议亦自动终止。
10.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10.4 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本协议与基础合同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0.5 各方委托丙方或者丙方选定的独立第三方保管机构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10.6 本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关用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定义外,应具有公布的《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中定义的含义。各方均同意《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协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