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乙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丙方(居间方):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1901 内 07 室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定义如下:
因此就借款人通过由丙方运营管理的“洋钱罐”平台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各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
1.1 甲方同意通过丙方平台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进行借款,乙方同意通过丙方平台向甲方发放该等借款:
借款用途 | 【 】 |
---|---|
借款本金总额 | 人民币【 】元 |
借款利息 | 人民币【 】元 |
借款期限 |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天,【 】起,至【 】止。共【 】期,每期为一个月。 |
还款方式 | 【根据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
还款日期 | 每月【 】日 |
注:还款计划指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第 4.2 条约定的还款计划(下同)。
2.1 本协议成立:乙方按照丙方平台的规则,通过在丙方平台上对甲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表明乙方希望在线签订本协议的按钮(例如,按钮上书写“加入”、“同意”、“出借”或类似文字,且页面上同时列明了本协议的内容或者可以有效展示本协议内容的链接)手动确认时或者选择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方式由平台撮合成功的,本协议立即成立。
2.2 出借资金划转:乙方点击希望在线签订本协议(包括“加入”、“同意”、“出借”或类似文字,以平台显示为准)的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丙方及存管机构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存管机构将金额等同于本协议第 1.1 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总额”的资金,将由乙方存管账户划转至甲方存管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
2.3 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在甲方通过丙方平台发布借款需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下称“借款需求匹配期”)全部得到满足且甲方借款本金总额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完成划转时立即生效。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应当完成平台的实名制注册流程,并按照存管银行要求绑定本人银行卡,成为实名制用户,否则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居间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3.1.2 甲方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签章或电子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以数据电文生成、表现和存储的电子合同,并不以签订方式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1.3 甲方应当按照居间方的要求提供信息或者证明材料等,配合完成融资的必要流程。
3.1.4 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归还应还本金、全部利息等。
3.1.5 甲方承诺就丙方提供的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等服务,按照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第 4.2 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向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服务费。
3.1.6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第三方机构为其借款的履约提供担保或参与其他不同形式的保障计划。如甲方选择了任何计划,将自行根据与第三方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进行管理,乙方及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3.1.7 甲方承诺其具有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所借款项的还款能力,其还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同时甲方承诺其披露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甲方并非任何大专院校或其他类似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 甲方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甲方或居间方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协议的其他各方。
3.1.8 甲方承诺将所借款项用于本协议第 1.1 款约定的借款用途,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借款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或其他形式的购房用途、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或将借款资金转借给任何第三人。 如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存在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均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且丙方有权不再为该等借款人提供撮合借款的居间服务。甲方同意委托由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将该款项直接划转至存管账户。
3.1.9 甲方承诺其在所有网络渠道之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且已经向丙方充分披露其在其他所有网络渠道申请之借款的情形(包括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的),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 如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存在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均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且丙方有权不再为该等借款人提供撮合借款的居间服务。
3.1.10 甲方不得就同一借款需求在任何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线下进行重复融资。
3.1.11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居间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对甲方的信息和资料予以合理的披露,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3.1.12 甲方同意,居间方有权 自行或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提供以及居间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搜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进行收集、核实,并对获得的收集、核实结果根据本协议及有关文件进行查看、加工、使用、转移和留存等操作。 甲方同意居间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或主管机关的规定下按要求进行保存或处理甲方的全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的,居间方主动或按照甲方的请求进行个人信息的删除、停止处理使用。居间方有权使用其自行收集或甲方提供的甲方资料和信息用于以下用途或甲方与居间方签订的《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约定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了评定甲方的信用等级;
(2) 为了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3) 向有关的合作机构或者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之资料;
(4) 用于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等。
3.1.13 未经协议其他各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3.1.14 甲方确认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根据本协议形成的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进行转让,并特此同意乙方届时转让债权可自行或者授权居间方通知甲方,丙方届时将在洋钱罐 APP 内进行通知,一经站内信或变更协议即视为已完成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平台用户有义务及时登录洋钱罐了解相关信息。同时甲方承诺若届时需要,将采取必要措施配合债权的一次或多次转让或届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它行为。在债权转让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移到债权受让人名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乙方有权出借该资金。如果与第三人因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如乙方未能解决,则暂时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所有收益,直至确定其为出借资金的合法所有人为止。在该等争议解决(以取得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行政命令、通知为标志)之前,丙方有权根据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出具且生效的命令、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要求第三方停止向乙方划付相关款项。
3.2.2 乙方有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并应自行主动申报和缴纳与前述收益有关的税费。
3.2.3 如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顺序清偿时,甲方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借款本金总额以及其对应的截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等款项,出借人将自行承担所遭受的损失。平台不以任何自有资金就平台逾期借款标的进行偿付。甲方如选择参与第三方设立的任何保障计划,则出借人将可能按照相关约定的方式获得一定偿付。
3.2.4 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外转让给第三方,但该第三方必须为丙方平台注册用户。乙方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丙方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甲方。
3.2.5 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已获得的甲方的信息。
3.2.6 乙方承诺对依据本协议获得的甲方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除基于本协议目的进行债权转让与合理催收外,不得对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3.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3.3.1 丙方应当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并且应当保证生效后的本协议之电子文本(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以及不可篡改。
3.3.2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的居间服务,按照其与甲方另行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并依据其他协议在各居间方(如有)之间进行分配。
3.3.3 丙方有权(但是无义务)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及居间方依法独立获得的信息以及材料,评定甲方的信用等级。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信息的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将甲方的借款需求通过平台向乙方进行推荐以及是否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3.3.4 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在本协议成立后向存管机构发出指令,将借款本金总额直接划付至向甲方存管账户,存管机构划转该笔款项时,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出借资金的义务,且丙方已经履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划转资金的义务。
3.3.5 甲方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或者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的,甲方及乙方授权并委托丙方向存管机构发出指令,将乙方应得前述款项分配至乙方的存管账户中。
3.3.6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甲方、乙方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7 丙方承诺平台上的交易资金(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本金,甲方向乙方偿还的借款本息)与丙方自有资金相独立,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将平台交易资金用于平台自身盈利目的或甲乙双方委托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且该等交易资金自始不归属于丙方。
3.4 特别约定
3.4.1 各方同意居间方及经其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有权代理乙方,在借款逾期且居间方认为必要时,对甲方进行借款的违约及催收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短信通知、语音通知、上门通知、发律师函、对甲方提起仲裁等。在提起仲裁的情况下,乙方对居间方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另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仲裁文书及诉讼标的,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代为签署和领取执行法律文书等。该等权限居间方可以进行转授权。
甲方对前述委托和授权的事项已明确知晓并应积极配合,同时应承担因甲方违约或者逾期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调查、催收、诉讼、律师等事项的费用及各项违约责任。
3.4.2 各方同意,在甲方出现借款逾期的情形下,居间方及经其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将首选与甲方直接联系以履行上述经双方授权的提醒借款违约责任。居间方承诺不通过暴力方式对甲方进行借款催收。同时甲方在此知晓并授权,如当居间方无法通过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甲方联系,居间方可通过与甲方事先约定并授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或通过其他甲方事先授权范围内的全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居间方承诺联系甲方及甲方授权的联系人均仅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催告提醒服务,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约定的方式及途径提供服务。各方同意将以居间方在其平台发布并不时更新的催收催告相关规则为准。
3.4.3 居间方除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应对乙方和甲方的信息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权的政府部门等),居间方有权披露。同时,甲方知晓并同意居间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甲方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并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甲方进一步知晓并同意,居间方为了实现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催告提醒服务,可将甲方的信息披露予经其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
4.1 本协议如涉及两人以上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截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及其他费用。
4.2 居间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等级及借款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要求甲方提供相应担保;如甲方提供担保的,丙方应当在项目详情中予以披露;乙方有义务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认真阅读及判断甲方所提供的担保信息,并自行判断及承担甲方还款风险。
5.1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当在每一期应还款日支付当期对应的应还款额,具体按照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第 4.2 条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清偿。
5.2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乙方的本金和利息及所有依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
5.3 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各类款项的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 12:00)或之前将当期应还本息等存入其存管账户,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在此知悉并确认,成功还款指甲方将足额的应还本息存入其存管账户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登录丙方平台APP选择相应待还账单,确认还款信息(输入交易密码、点击“还款”或其他确认按钮)的全部流程,上述流程全部完成后甲方的还款金额将成功存入存管账户。丙方指定的存管机构从甲方存管账户以直接扣划的方式将本条约定的资金划出,并在当日(不得迟于 24:00)将乙方应得本息支付至乙方存管账户。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部完成上述流程导致丙方扣划未成功或未能全部扣划资金的,视为甲方违约。如果非因甲方原因通过上述还款方式未能成功操作还款,甲丙双方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5.4 乙方名下的存管账户收到甲方应还款项后,视为甲方履行完毕相应的还款义务。
5.5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每期应支付的、乙方每期可收取的本金和/或利息以及其他甲方应当向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费用,以丙方平台于甲方及乙方会员账户公布数据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及时查询该等本息及费用,如有任何异议,应及时向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及乙方均认可其会员账户公布的借款本息或费用金额。
6.1 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前的任何时候提前还款,前提是一次性清偿未到期的所有本金及已发生的利息及剩余期限内预期可获得利息。
6.2 提前还款金额以甲方在会员账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后,以丙方平台计算并公布的提前还款金额为准。
7.1 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承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7.3 本协议提前解除时,若甲方存管账户里有任何资金余款,丙方有权委托存管机构按照本协议第 7.4 条的清偿顺序将甲方的余款用于清偿,并要求甲方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4 甲方的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 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应付费用(如有);
(2) 逾期首日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
(3) 债务管理费;
(4) 其他第三方机构相关费用(如有);
(5) 第三方手续费;
(6) 借款生效日至还款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
(7) 正常的本金。
7.5 甲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归还本金或者利息,则应按照当期未支付款项自应付之日起(含)至实际支付日止(含)每日【 】%的标准支付利息(不到1日按1日计算);
7.6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或其他各方发现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恶意处置资产、信用情况恶化、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等逃避债务、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 在此情形下:
(1) 甲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截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2) 丙方有权将甲方的“逾期记录”或“危害借款情况”记入其个人信息档案,变更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将其前述不良行为记录报送给监管机构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等,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3) 丙方有权视情况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信息向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甲方客户、甲方单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律机关及有关逾期款项催收服务机构披露。 对此甲方表示同意,且不向丙方主张任何责任。
7.7 在甲方足额清偿全部本金、截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之前,利息的计算不停止。
7.8 指示还款:在各方另有约定前,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在甲方逾期时自动从甲方存管账户或绑定的借记卡银行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应还款额,丙方可自行选择上述渠道和顺序进行扣划款项。具体以甲方丙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第7.4条的相关约定为准。
7.9 如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居间方亦可单独向甲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7.10 包括乙方在内的出借人一致同意,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应当全额支付至丙方指定的存管账户,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后,由丙方负责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出借人进行分配。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或者担保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及截至清偿当日产生的全部利息情况下,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金额占全部借款的比例收取本金及利息。
7.11 乙方应当承担因债权无法实现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结果。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通过丙方平台账户通信入口(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进行通知为优先,居间方亦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短信及邮件等方式向甲乙双方送达相关信息及资料。
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如以丙方平台账户通信入口、短信、邮件发送,则为显示发送成功时;
(2) 如以手递方式发送,则为接收方签收之时;
(3) 如以传真或其它有线传输(确认收到)方式发送,则在发出方传送系统确认传送成功之时;
(4) 如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递的方式发送,发往本市内(即北京市,下同)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5) 如通过快递方式发送,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8.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甲方或乙方的下列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其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三个自然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居间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本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的变更。
8.4 任何一方没有向其他各方预留通讯地址和/或收件人、或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的、或在邮寄途中发生延误或丢失的、或在通讯地址等变更后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协议各方的,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延误或未送达的损失或者额外费用。
9.1 丙方仅为甲、乙双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居间服务,向甲、乙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丙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借贷违约风险,亦非本协议项下借款方的保证人。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2 如果各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适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11.1 甲方发布借款需求至借款标的成功撮合之间的撮合服务时间为借款需求匹配期,甲方发布的相应借款需求总额未在借款需求匹配期内被全部满足的,自借款需求匹配期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出借资金在借款需求匹配期内不计息);或者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本金、全部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1.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丙方平台以电子文本(即数据电文,下同)形式作出。
11.3 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1.4 本协议及其修改或补充均采用通过丙方平台网站以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并且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永久保存在丙方或者其选定的第三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各方均认可该等形式的协议效力。
11.5 本协议中所使用的定义,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定义外,应具有丙方平台公布的《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中定义的含义。各方均同意《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及服务收费相关说明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