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本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出借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并拥有域名为 www.yangqianguan.com 的网站及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的经营权)
特别提示:
授权人(甲方) | |
---|---|
姓名 | 【】 |
洋钱罐用户名 | 【】 |
证件号码(身份证) | 【】 |
被授权人(乙方) | |
公司名称 | 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出借期限 | 6个月 |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出借生效日 | 【】 |
锁定期/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期 | 【】天 |
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出借金额 | 【】元 |
乙方基础服务费率 | 不超过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出借金额的【7】% |
参考年回报率 | 【】/年 |
注: 本协议及洋钱罐平台中的 “参考年回报率”仅供参考,具体收益率以出借标的实际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收益为准。
1.1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明细”;第二部分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通用条款”。
1.2 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愿将合法所有资金授权乙方进行借贷撮合服务的自然人。甲方为洋钱罐的注册用户。
1.3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乙方为洋钱罐的运营方。
1.4 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2.1 定义
2.1.1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出借:甲方根据洋钱罐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的各项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的借款人风险评级等信息,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授权给乙方在锁定期内通过委托自动投标工具的形式以甲方确认的类型、期限及收益进行借贷撮合服务,并授权乙方将该等资金产生的借款本息回款进行管理、续投,并在甲方申请退出后进行清算和退出。甲方在洋钱罐平台上点击确认使用【】进行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的金额,即视为在该等金额范围内授权乙方进行借贷撮合服务。乙方以甲方确认的标准对授权资金提供借贷撮合服务。
2.1.2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出借标的范围:是指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约定的授权资金借贷撮合服务标的,即符合授权人对于债权约定条件的所有洋钱罐平台公布的借款标的列表中所列明的借款标的。
2.1.3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出借生效日:是指成功匹配标的后,即《借款协议》中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生效日。
2.1.4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出借收益到期日:是指本协议中双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产生的收益计算到期日期,以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为准。
2.1.5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出借收益获得期:是指本协议中双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的取得期间,即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至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为参考年回报率以及乙方服务费率的计算期间。
2.1.6 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甲方授权出借金额: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愿向乙方提供的授权乙方进行借贷撮合服务管理资金的金额,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出借资金。
2.1.7 乙方服务费率:是指在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获得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借贷撮合服务费率,计算方式为借贷撮合服务费按照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计算的年化比率。
2.1.8 参考年回报率:是指甲方在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获得期内,对应类似标的历史上曾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参考年回报率仅供甲方参考,并不等同于预期收益率。甲方同意,实际收益率以选择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页面公布的具体数值为准。
2.1.9 锁定期/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期:指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和预期选择不同锁定期后匹配符合出借期限的标的,,锁定期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和360天(具体以洋钱罐网站公布为准),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起计算。除非该撮合服务工具被宣布提前终止,甲方的授权出借金额将于对应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实现退出。
2.1.10 等待期:指(1)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至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标的与借款标的成功撮合之间的撮合服务时间(“首投等待期”);及(2)在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期间,乙方根据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的进行续投、复投时的撮合服务时间(“复投等待期”)。等待期不包含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清算期。
乙方有权向甲方账户支付一定金额的等待期补偿金或以优惠券等其他形式进行一定的补偿(“等待期补偿金”),具体金额及形式以乙方不时在洋钱罐平台上更新的相关信息或实际向甲方支付的为准。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等待期补偿金为乙方自愿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甲方获得的投资收益,也不构成乙方及其相关方对委托自动投标的任何收益承诺。乙方有绝对权利选择是否支付等待期补偿金,或以何等形式进行支付。
2.1.11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清算期:是指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含本日)至甲方实际取得全部或部分收益的期间,即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至甲方实际收款日的期间。
2.1.12 甲方收款账户:是指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的作为收取本协议项下相应款项的甲方通过乙方在资金存管机构下开立的账户。为正常使用有关交易、存管、网络借贷及其他相关服务,甲方在开立账户时,乙方将委托资金存管机构,在其页面上收集甲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信息和/或手机号码,并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2.1.13 授权资金专户:是指由乙方指定的作为收取包括甲方在内的于同一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选择相同锁定期的撮合服务工具的全部授权人向乙方支付授权资金的,乙方在资金存管机构下开立的专用账户。该等授权资金专户不得用于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应支付至与授权资金专户不同的乙方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
2.1.14 资金管理服务:资金存管机构为甲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充值、提现等。该等服务因各种原因所限,乙方不对前述服务的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汇率变动等损失。
2.1.15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2.1.16 工作日:系指乙方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1.17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2.1.18 年:系指 365 个自然日。
2.2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定义
2.2.1 授权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多个授权方,包括本协议中的甲方。
2.2.2 被授权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法律关系中的被授权方,在本协议中即为乙方。
2.2.3 资金存管机构:是指已与乙方签署资金存管协议并正式上线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2.4 支付机构:是指存管机构与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达成合作关系的支付机构。
2.2.5 洋钱罐平台:是指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和/或微信公众平台等。
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3.1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授权给乙方出借于符合甲方指定条件之出借标的。乙方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授权资金按约定进行借贷撮合服务。出借标的为符合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出借期限期望的标的。
3.2 甲方作为授权人,应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资金,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借贷撮合服务。
3.3 在甲方根据第 3.2 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授权资金的前提下,本协议项下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法律关系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列明的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生效。
3.4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法律关系自甲方取得全部出借收益,授权目的达成时终止。
3.5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资金的出借范围限于本协议“第一部分: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明细”中列明的出借标的,该等出借标的均为洋钱罐平台以列表形式公布的,且符合甲方风险偏好及出借需求的借款标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履行借贷撮合服务职能,并授权乙方代甲方签署并生成与出借标的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
3.6 乙方应要求并促使相应出借标的项下的借款人或债权转让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签署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
3.7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
3.7.1 如在首投等待期的第七个工作日,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标的与借款标的仍未成功撮合,乙方有权为甲方选择出借的【】尚未成功匹配的份额进行退出操作(“首投等待期结束退出”),乙方并不承诺退出时限。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进行首投等待期结束退出,乙方有绝对权利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申请,甲方对此无异议。成功退出即视为等待期结束;
3.7.2 如在复投等待期的第七个工作日,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的续投、复投尚未成功撮合,乙方有权为甲方选择出借的【】尚未成功的匹配份额进行退出操作(“复投等待期结束退出”),乙方并不承诺退出时限。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进行复投等待期结束退出,乙方有绝对权利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申请,甲方对此无异议。成功退出回即视为对应该等份额的等待期结束。
成功退出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账户支付一定金额的等待期补偿金或以优惠券等其他形式进行一定的补偿(“等待期补偿金”),具体金额及形式以乙方不时在洋钱罐平台上更新的相关信息或实际向甲方支付的为准。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等待期补偿金为乙方自愿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甲方获得的出借收益或利息,也不构成乙方及其相关方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的任何收益承诺。乙方有绝对权利选择是否支付等待期补偿金,或以何等形式进行支付。
3.8 出借冷静期
3.8.1 本协议生效后的【24】小时为出借冷静期。在出借冷静期内,甲方随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将在收到甲方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后终止协议并发起退出操作,乙方并不承诺退出时限。如甲方申请终止协议时,授权资金已成功撮合并开始计息,甲方同意不收取任何收益。退出成功后,乙方将授权借贷撮合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账户。具体金额以甲方页面显示的金额为准。
3.8.2 甲方知悉并确认,当出借冷静期过后甲方并未提出终止协议退出操作,即代表甲方已经充分了解授权出借的相关风险、甲方所签署的协议内容、授权出借的收益计算及服务费的收取、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3.9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资金的收益,来自于出借标的所产生的收益。乙方有权收取授权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费,该等服务费的基础服务费率如本协议第一部分所列,若在此基础上结算甲方出借产生的实际收益仍有超出参考年回报率的部分,乙方有权按照不超过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7%】的比例额外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比例由乙方善意确定。如乙方收取上述服务费后,仍有剩余收益,乙方应按照出借金额比例支付给全部授权人。
3.10 乙方应按照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获得期结算甲方应获得的收益。该等授权资金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含当日)后即进入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清算期,该等清算期内不计算授权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3.11 甲方根据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收益以甲方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为计算基础,包含如下两部分:(1)就截至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甲方所投借款标的已到期的本息部分,为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甲方所投借款标的下借款人偿还本息产生的全部现金,以及(2)就截至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甲方所投借款标的未到期的本息部分,为甲方授权乙方在洋钱罐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产生的债权转让所得。乙方应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其授权资金本金及收益。如因出借标的借款人未及时偿付等原因,致使甲方收款日迟于收益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保证在收到出借标的借款人支付的出借标的本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借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足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内。对因出借标的借款人支付迟延而造成的甲方收款日的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2 除本协议的附件外,协议项下的相关信息的更新通知将由乙方通过洋钱罐平台通知甲方。
3.13 如甲方申请退出致授权借贷撮合服务金额为零时,或乙方终止【】时,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终止。
4.1 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锁定期内,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依据乙方实际资金的占用情况在不损害甲方实际年化收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锁定期。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该锁定期对应的出借标的进行申请提前退出操作,并授权乙方代甲方签署并生成与出借标的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等)。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进行提前退出操作的,可与洋钱罐平台客服联系。成功退出后,乙方将为甲方按日结算提前退出的出借标的于该锁定期内产生的收益,并负责将该等收益扣除乙方依据本协议收取的服务费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账户。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至甲方账户的收益金额为准。
4.2 每个锁定期期限届满时(以洋钱罐平台为参与记录并公布的时间为准),若甲方没有额外操作,乙方将自动为甲方该锁定期对应的出借标的进行申请退出操作,但乙方并不承诺退出时限。
4.3 退出部分金额的收益计算至锁定期后成功发起退出之日(在此情形下成功退出之日为“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如甲方选择续期,则“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到期日”相应顺延),成功退出指有第三方成功受让甲方拟出让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或甲方持有债权所对应原始债务借款人清偿本息,以先到达者为准。
4.4 成功退出后,乙方将为甲方按日结算自动退出的出借标的于该锁定期内产生的收益,并负责将该等收益扣除乙方依据本协议收取的服务费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账户。具体金额以每日甲方页面显示的收益金额为准。
5.1 甲方自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起,享有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关系中授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其授权资金出借产生的收益。 甲方承诺其向洋钱罐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洋钱罐平台。否则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保证授权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且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或洋钱罐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出借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授权出借风险。
5.3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并承诺全权授权乙方对授权资金进行借贷撮合服务及复投、续投。
5.4 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提前要求支取授权资金,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干涉乙方的借贷撮合服务行为。
5.5 与本协议项下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收益相关的应缴税款由甲方依法自行申报并缴纳,乙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代扣代缴。但是,如果根据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义务代为扣缴甲方因参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所获得的收益的相应税款,则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支付给甲方的金额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并代为缴付给税务机关。
5.6 甲方同意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通过授权资金存管机构从甲方的资金存管账户中扣收本协议项下授权资金。因甲方原因造成授权资金专户未能在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申请截止日之前收到甲方支付的授权资金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7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自动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对此等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和自动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安排已充分知悉并理解;该等自动签署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该等法律文件的效力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并无条件接受该等自动签署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约束。
6.1 乙方保证已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事实向甲方进行了披露。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任何其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者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信息。
6.2 乙方收取授权资金及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申请日起,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授权资金进行借贷撮合服务。
6.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定向运用授权资金。
6.4 乙方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通过洋钱罐平台向授权人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在洋钱罐网上发布公告、书面信函、APP内推送等。
6.5 授权出借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将履行如下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6.5.1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确认通知
当甲、乙双方经洋钱罐平台通过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订立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协议后,乙方通过洋钱罐向甲方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甲方授权出借金额、授权借贷撮合服务生效日、锁定期、参考年回报率率等。
6.5.2 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取消通知
因各种原因导致授权借贷撮合服务不成功的(包括首投及复投等待期结束退出),乙方应通过洋钱罐通知甲方,通知中应说明授权借贷撮合服务不成功的原因。
6.5.3 授权资金专户收款通知
当乙方通过授权资金专户收到标的借款人支付的出借本金及收益时,乙方通过洋钱罐平台通知甲方,包括乙方的收款日期,标的资产存续期的履行情况等。
6.5.4 乙方支付通知
当授权资金及收益到达甲方洋钱罐账户后,乙方通过洋钱罐通知甲方,包括出借标的的履行情况,分配给甲方的授权出借本金、收益及其乙方收取的服务费资金等。
6.6 乙方可以以授权人的名义,代表行使出借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权属登记(若涉及)等内容的权利。
6.7 乙方应将授权资金与乙方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6.8 乙方应保存授权借贷撮合服务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6.9 乙方应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做好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6.10 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分配扣除服务费后的授权资金收益。
6.11 乙方有权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交易次数等。甲方了解,乙方的前述设定可能会对甲方的交易造成一定不便,甲方对此没有异议。
6.12 如果乙方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任何一方,乙方都有权在根据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后纠正该错误。如果该错误导致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应获得的金额,则乙方在确认该处理错误后会尽快将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存入甲方的账户。如果该错误导致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甲方都应及时根据乙方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甲方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甲方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汇率等损失),但因乙方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或通过洋钱罐网络平台发布等方式传送。
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7.2.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7.2.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7.2.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7.2.4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反馈为送达后一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7.2.5 通过洋钱罐网络平台发布的方式通知的,在洋钱罐网络平台发布之日为有效送达。
8.1 出借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甲方可能会因市场或政策变动或借款人行为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网贷风险,谨慎出借。
8.2 信用风险:如果标的债权对应借款人或乙方合作平台等发生信用违约,则可能影响收益,甚至致使甲方投入的本金受到损失。乙方将有权通过为甲方选择最为适格方为交易对手、选择较高信用级别的信用债权进行出借等方式力求降低信用风险。但是,乙方对标的债权风险的评估仅基于标的债权的债务方或对手方自行披露的信息以及乙方合作平台所公布的公开信息,乙方并未对标的债权进行任何独立全面的尽职调查。如果标的债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者标的债权的对手方或/合作平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都有可能导致甲方投入的资金损失或收益变化。甲方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其最终实际收到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准。
8.3 退出风险:锁定期到期后,甲方持有的债权将可能转让给洋钱罐平台的其他出借人,乙方不对债权转让完成的时间以及债权转让能否全部成功实现做出任何承诺,甲方因债权转让申请未成功完成,将面临资金不能变现、丧失其他出借机会的风险。
8.4 政策风险:乙方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职责,但是如果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乙方需要获得特别的资格或资质方可经营本协议下的服务,而乙方受限于届时的实际情况和限制无法取得该特别的资格或资质,导致乙方在本协议和相应撮合服务存续期间无法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履行相应职责,则届时乙方有权经提前一日通知甲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和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并结算甲方截至该提前终止日的剩余授权出借本金和收益,并在根据本协议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将余款退至甲方的余额账户。
8.5 宏观经济风险: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会引起收益的波动,存在亏损的可能,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6 信息传递及操作风险:授权借贷撮合服务和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应始终关注洋钱罐网站或APP所载明和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甲方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操作不当、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原因可能会使甲方发生亏损。甲方如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如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出借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可能会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甲方出借时,任何他人给予甲方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同时如发生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作出合理决策,并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
8.7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出借风险。
9.1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通过洋钱罐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第 4 条的约定生效和终止。
9.2 本协议双方委托洋钱罐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由洋钱罐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10.1 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0.1.1 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10.1.2 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2)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3)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及
(4)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10.2 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10.2.1 向本协议双方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10.2.2 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及
10.2.3 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
10.3 虽然有本协议第 10.1 条的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本协议、甲方资料、保密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乙方对于相关合作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4 当出借标的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收益支付义务时,或甲方未能按相关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乙方认为适当的场合披露相应责任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等。
10.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及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由乙方管理。
10.6 甲方同意乙方可为日后产品宣传推广之用,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乙方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该信息及甲方享受洋钱罐服务产生的信息,可用于乙方及其因服务必要而授权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推荐的产品。
10.7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10.8 双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10.9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11.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在北京进行。
11.2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12.1 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12.2 如任意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15日 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意。
12.3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12.4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补充协议以及洋钱罐平台公布的产品服务规则或者促销/优惠活动规则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5 甲方同意并确认:其通过其资金存管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本人,其授权洋钱罐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本人。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均不是也不会被认为是信托法律关系。
12.6 甲方同意并确认,凡本协议中涉及乙方的相关事宜,以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均受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与服务协议》)的约束;本协议规定与上述协议不一致的,以上述协议的规定为准;凡本协议中出现的与上述协议相同的词语或术语,如果在本协议中无特别定义,适用上述协议中的定义、涵义或解释。